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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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8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明远

2019年92

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辖县”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

三、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将第九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征得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十四条作为第八条,其中的“设置权人”修改为“设置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活动,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喷涂、绘制等形式,设立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征得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

(二)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

(三)设置音响、照明设备;

(四)设置实物广告;

(五)影响行车安全;

(六)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美观,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画面稳定、完整,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

(三)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第十条 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本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临时进入本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124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