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 禁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

来源:西安日报

记者3日从市政府获悉,《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根据最新决定,删除部分条款,修改部分条款。其中将第九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征得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征得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禁止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禁止设置音响、照明设备;禁止设置实物广告;禁止影响行车安全;禁止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等。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画面稳定、完整,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本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应当遵守本办法。临时进入本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

违反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