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养犬管理工作70问

    一、《条例》部分

1、《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1995年6月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实施。于2002年11月、2004年6月、2011年、

2016年修订后施行。

2、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3、有哪些相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建立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相关部门在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5、本市限制养犬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6、个人养犬的数量有限制吗?

答: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7、重点限养区饲养犬只有何规定?

答: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名录详见第18问)。

8、办理《养犬登记证》和年检有何规定吗?

答: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9、申请养犬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 理制度。

10、问:申请养犬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四)绝育犬只费用减半的,需提供绝育证明。

(五)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办理时需提供残疾证。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市农林委下属的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11、饲养犬只遇到搬迁、出售、死亡、失踪等问题怎么办?

答:经登记所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2、养犬需要缴费吗?数额是多少?

答: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限养费。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险。

初次登记限养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养费):重点限养区500元/只,一般限养区200元/只;年度限养费: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陕价行函 [2012]74号) 。

13、犬只防疫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区域指定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检疫免疫,为犬只检疫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被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为实施检疫免疫的犬只建立检疫免疫登记卡和信息管理档案。

14、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怎么办?

答: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犬只死亡了如何处理?

答: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16、对养犬人、养犬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17、对犬只活动区域有何规定?

答:(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18、大型犬、烈性犬包括哪些犬种?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有何规定?

答:西安市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比特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高加索犬、藏獒、马士提夫、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纳犬、纽波利顿獒犬、威玛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菲勒犬、牛头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洲牧羊犬、苏俄牧羊犬、松狮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犬、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等犬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但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

19、犬只乱窜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犬只伤人怎么办?

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应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同时通知农业、卫生防疫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21、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有权管理犬只吗?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监督工作;(二)协助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犬只防疫监督工作;(三)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四)接受居民、村民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22、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管理犬只吗?

答: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限制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管理规约。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23、养犬人、养犬单位想放弃饲养犬只怎么办?

答:养犬人、养犬单位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

24、收容的无主犬如何处理?

答: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通知养犬人、养犬单位认领。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无主犬可以领养,但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无人认领的可转交动保协会集中管理。

25、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能收容犬只吗?

答:相关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收容流浪犬只。收容的犬只应当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办理犬只登记和年检,接受农业、公安等部门的监管。

26、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专门场所。犬类经营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幼儿园,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27、对从事犬类养殖、医疗、美容等经营活动有何规定?

答:从事犬类养殖、医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防疫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28、举办犬展、竞赛、表演等活动有何规定?

答: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二十日前持犬只检疫免疫等相关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本市二环路以内,禁止开展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

29、《条例》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0、养犬人超数量养犬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31、养犬人在重点限养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32、养犬人在一般限养区不按规定管理大型犬、烈性犬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者一般限养区内的个人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犬只进行适当处理。

33、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犬不登记、不年检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收容其犬只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只。

34、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不办理变更手续、犬只死亡不办理注销手续如何处理?

答: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遗失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35、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如何处理?

答: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36、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养犬人、养犬单位未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如何处理?

答: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7、养犬人、养犬单位未把饲养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如何处理?

答: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只犬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38、对养犬人携犬出户不用牵引带或牵引带超过两米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9、犬只攻击人时,养犬人不制止,危机他人人身安全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0、对养犬人不制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1、养犬人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不主动避让行人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2、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理?

答: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3、养犬人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44、养犬人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外出不装笼或未戴嘴套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5、开设相关经营活动场所影响居民生活破坏城市

环境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

元以下的罚款。

46、在指定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47、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8、举办犬展、竞赛、表演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9、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养犬人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应该怎么办?

答: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养犬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养犬登记证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2、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如何处理?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53、公安机关对于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如何管理?

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4、当事人对违法养犬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文件部分

55、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分、县局的管理工作;(二)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三)协调政府、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接受、管理分、县局及群众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六)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七)审批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八)在必要时,对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九)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十)制作各类证照。

56、各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二)协调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及各行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指导、督促、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受理公民投诉、举报。

57、派出所在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执行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宣传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受理公民投诉、举报;(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8、重度残疾人员的界定?

答:重度残疾人为各类残疾的一、二级(市残联函[2012]60函)。

59、被拉入“黑名单”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因多次违规养犬被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管理对象的养犬人,从列入之日起,在一年时间内,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后予以解除。

60、《养犬管理告知书》的抄告范围?

答:为加强对拉入“黑名单”或有其它严重违规养犬行为养犬人的有效监管,切实把管理延伸到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居民、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市局启用统一的“养犬管理告知书”(一式三联),由各分、县局限养办分别抄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违规养犬人并存档备查。

61、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得申领《养犬登记证》的适用对象?

答:存在遗弃犬、虐待犬行为的养犬人。

62、外地犬只随养犬人迁入我市还需要重新办理《养犬登记证》吗?

答:携带犬只迁入我市的常住人口,必须重新申领《养犬登记证》。对于其他情况在我市携犬短暂停留的,养犬人必须自觉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有关规定。如发现养犬人有一般违规行为,只纠违不处罚。因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

63、领养流浪犬无主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吗?

答:对于无人认领的无主犬,未养犬只市民可以领养,但在重点限养区居住的,不得领养禁养犬只;居住在重点限养区的市民,每户可领养一只,一般限养区领养不得超过两只。并依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按程序办理《养犬登记证》。

64、工作中发现犬只尸体应如何处理?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条规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工作中如遇群众咨询此类问题 ,各单位应积极协助群众和所在地属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如在工作中发现犬只尸体,应及时告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65、工作中发现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怎么办?

: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第五十四条规定:“城管部门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工作中如遇群众举报此类问题 ,各单位应积极协助群众和所在地属城管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如在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应督促养犬人清理,本人拒绝清理的,可移交城管执法部门。

66、能跨区域办理《养犬登记证》吗?

答: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禁养犬只在重点限养区办理《养犬登记证》,“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除外”。在工作中如发现养犬人持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证》在重点限养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其三天内迁出重点限养区,拒不迁出的,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各单位限养办是《养犬登记证》的法定办理机构,不得在其它非公安机关设立《养犬登记证》代办点。如有违反,将严肃问责。因违规办理《养犬登记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67、在接受群众咨询、举报、投诉时应注意什么?

答:各单位在接待群众、接听电话时,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切实落实首接责任制,并依法依规耐心解答群众的咨询,妥善处理群众的投诉,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我不知道”“不归我管”“你自己去找”等语言敷衍塞责。不属于公安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必须理智平和的向群众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

68、犬类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犬类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三)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7米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69、犬类协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协助民警文明巡查,依法稽查,积极宣传犬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协助民警查验户外犬只的身份证明,对养犬户进行检查。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三)协助民警对非法从事犬类的交易、展览、竞赛、表演、养殖及开办为犬只服务的商店、医院等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四)对其他违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及有关规定,协助民警进行查处;(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70、犬类协管员的纪律规定是什么?

        答:(一)严禁以民警名义私自进行执法;(二)严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三)协助民警执法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相关文件: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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