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全市范围内—— 原则上不再设柱式户外广告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记者17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细则》,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细则》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其中,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同一个大型广场不得设置2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解放路全段,新城广场及周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钟鼓楼广场、大雁塔南北广场、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小寨十字300米范围内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宽度不足7米的人行道。此外,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细则》还明确了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其中,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对牌匾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擅自设置牌匾标识的;擅自变更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牌匾标识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的,由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