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检查
  方式
抽查依据抽查内容
1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情况;
  2.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
  3.治安保卫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治安保卫人员培训、依法履职情况;
  5.物防、技防建设运行情况;
  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情况;
  7.重点单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演练情况。
2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三十二条1.企业财务、出入库等各类台账记录是否规范,与办证况是否一致;
  2.是否有无证、套购、串购、骗购、小证大购等情况;
  3.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购买,变更运输路线、超区域运输等情况;
  4.工作人员是否有兼职两家以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情况,是否有更改、篡改台账记录的行为;
  5.安保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
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三条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4对娱乐场所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5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一条;《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6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情况;
  2.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是否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4.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是否及时改正。
7对旅馆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是否办理工商执照;
  2.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4.是否落实房间数;
  5.是否落实旅业系统按照及运行情况;
  6.是否落实视频监控安装及运行情况;
  7.是否落实视频资料保存期限;
  8.是否落实消防合格证或检查记录。
8对公章刻制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七条;《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1.是否办理工商执照;
  2.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是否安装治安信息报送设备;
  4.是否执行公章刻制登记制度;
  5.是否在公章刻制后在公安机关备案;
  6.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9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第三条1.枪支弹药基础台账;
  2.枪支弹药管理规章制度;
  3.枪弹库室;
  4.射击场地治安防范情况;
  5.年度配购计划、配购证;
  6.民用枪支使用情况;
  7.其它事项。
10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爆破作业单位签定的爆破作业合同和项目情况;
  4.爆破作业合同和项目现场检查;
  5.爆破作业人员现场持证情况;
  6.爆破作业现场操作环节检查;
  7.民爆物品储存库房;
  8.其它事项。
11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现场检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国务院令第564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9.其他与治安管理保安监管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