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0号),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部署,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助力西安追赶超越发展,推动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政府依法科学履行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创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坚持服务于我市发展改革大局,统筹考虑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将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予以调整。

(三)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必须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严格审查增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提请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备案的,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由市政府法制办对其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需要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一同送审。

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制定(起草)部门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明确“谁审查、谁复核、谁负责”,确保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五)有序清理存量。

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从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要按本通知进行补充审查。

(六)定期评估完善。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完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对本部门、本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分别于当年6月底和当年12月底之前,将上半年和本年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培训。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养知原则、懂业务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举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市纪委、市监委应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样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起草的《×××××》,属于××(对照审查标准,列明政策措施性质、涉及行业领域),已经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建议内容以及采纳答复情况。

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要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听取到的意见建议内容以及采纳答复情况。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不违反审查标准”、“违反审查标准××标准”、“违反审查标准××标准,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例外情形”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认为“属于例外规定××例外情形”的,政策起草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处理建议

审查结论认为“违反审查标准××标准,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审查结论认为“属于例外规定××例外情形”的,提出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


(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查部门)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