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频次和比例抽查内容
1对娱乐场所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市局对娱乐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各分、县局每季度最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低于10%。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2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工商户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一、《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二、《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2、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3、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4、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5、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局对收购废旧金属业和工商户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各分县局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1、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3、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一、《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二、《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2、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3、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4、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5、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局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各分县局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1、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情况;2、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3、是否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4、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是否及时改正。
4对旅馆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二、《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2、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3、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4、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5、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对旅馆业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各分县局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1、是否办理工商执照;2、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3、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登记情况;4、是否落实房间数;5、是否落实旅馆业系统按照规定录入、传输入驻旅客身份资料及运行情况;6、是否落实视频监控安装及运行情况;7、是否落实视频资料保存期限;8、是否落实消防合格证或检查记录。
5对公章刻制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2、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3、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4、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5、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局对公章刻制业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各分县局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1、是否办理工商执照;2、是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是否安装治安信息报送设备;4、是否执行公章刻制登记制度;5、是否在公章刻制后在公安机关备案;6、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6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市局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100%检查。各分、县局对保安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每次100%检查;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100%检查。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7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局和各分县局对各自列管单位,每个月20日前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列管单位数量的10%。其中6月及12月要联合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抽查。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治安保卫制度制定和落实,治安保卫人员培训、依法履职、人防、物防、技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点保护等情况。
8对网吧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局和分、县局对所管辖企业每月抽查1次,每次不低于5%。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网吧,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9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抽查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该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监察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市局和分、县局对所管辖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每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即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50%。对投诉举报多、“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出现报警、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加大现场检查及随机抽查力度。1、企业财务、出入库等各类台账记录是否规范,与办证况是否一致;2、是否有无证、套购、串购、骗购、小证大购等情况;3、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购买,变更运输路线、超区域运输等情况;4、随机人员是否有兼职两家以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情况,是否有更改、篡改台账记录的行为;5、安保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