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及保险快速理赔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单车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目前,我市依据受理范围不同分别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 和快速理赔服务点 。
第四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五条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六条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第七条  当事人按本规定撤离现场后应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凭证,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自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  《协议书》可在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及快速理赔服务点免费领取,也可通过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或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网站免费下载。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约定时间,持行驶证、驾驶证(A、B驾照需持有效体检回执)、交强险保单(标志或提供完整有效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及保单号信息)、《协议书》于24小时内共同到西安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或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事宜。
一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办理赔偿的,应积极配合另一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由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倒车、溜车的:
(二)开关车门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逆行的;
(四)未按规定让行的;
(五)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它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当事人应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损失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三条  所有驻点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都可根据客户需要,接收客户提交的且在快速理赔中心受理事故的理赔资料,并将资料及时进行流转,缩短小额车险结案周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填写《协议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导致对方当事人因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真实信息资料,但未按规定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经通知仍不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加大对事故车辆实施快速理赔的宣传引导,加强理赔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提高理赔速度,提升服务质量,严禁在快速理赔中心以外擅自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当事人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再给予处罚、记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或者予以强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七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