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一)


事项

依据

条件

当场盘问、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

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罪活动嫌疑的。

先行登记保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1.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2.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五十四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强行带离现场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进行极端主义活动的人员;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或者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人员;

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但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人员;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解散命令的人员;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

保护性约束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2.赌具和赌资;3.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5.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6.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或者没有按照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2.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3.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4.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5.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6.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现场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1.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2.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3.涉嫌醉酒驾驶的;4.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

拖移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强制排除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对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非法安装、使用的车辆、装置、证件、号牌等强制拆除、收缴、报废或销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交通限制措施、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涉嫌吸毒人员的强制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1.患有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4.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