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依据 | 条件 | 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6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52条第1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 | 对单位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 | 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被取消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2项) | 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2款) |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2款) |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发表传播有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4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其他方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第5项)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2款)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 |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 |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 |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l项)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破坏选举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5项) |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 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 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 聚众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 聚众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 聚众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l项) | 强行进入场内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 |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 |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 |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5项) |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l项)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寻衅滋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 (一)结伙斗殴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l项)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 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l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对单位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对单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 |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 |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8条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 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 |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 |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强迫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侵入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搜查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l条第l款) |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l条第2款) |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威胁人身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 |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侮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 公然侮辱他人。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诽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诬告陷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 |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侵犯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殴打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 殴打他人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他人的;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故意伤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猥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 猥亵他人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伤害他人的;2.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虐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 |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遗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项) |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强迫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 |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盗窃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诈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诈骗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哄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哄抢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抢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抢夺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敲诈勒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敲诈勒索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故意损毁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阻碍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28条)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 |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招摇撞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 |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办旅馆的; 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培训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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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 |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l款)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l款)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59条第1项)《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以及第66条第1款) | 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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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 |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 |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提供虚假证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 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谎报案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 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 |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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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 |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l条) |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1款)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 | 偷越国(边)境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 |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偷开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 |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破坏、污损坟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 |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 | 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停放尸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 |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 卖淫。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嫖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 嫖娼。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拉客招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 |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传播淫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 | 组织淫秽表演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进行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 | 进行淫秽表演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参与聚众淫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 | 明知他人从事秽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赌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 |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3项)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持有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 |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提供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 |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 | 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4项) |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2款)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 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侮辱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23条) |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侮辱国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8条) |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侮辱国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15条) |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 |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2款和第21条)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持有、使用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第21条) |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变造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5条和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 | 变造货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1条和第21条)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金融票据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和第21条) |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信用卡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保险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和第21条)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伪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 | 伪造人民币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变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 | 变造人民币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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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损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2条) |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3条和第11条)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1款和第11条)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2款和第11条)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3款和第11条)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出售发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第4款和第11条) |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 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第1项、第2项) |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 |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 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2项)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3项)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 |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第1、2款)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8条第1项)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8条第2项) |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8条第3项) |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冒用他人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 |
| 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 | 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 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项)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 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0条) |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违规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2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3条第5款)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 |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 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 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丢失枪支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4项) |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5项和第2款) |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组织作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 | 组织作弊的。 |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2项) |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3项)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 |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5项) |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1项) | 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1项) | 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2项) |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3项) |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 |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5项)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6项、第48条第1款第3项、第49条第2项)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二)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一)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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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7项) |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项) |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2项) |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3项) | 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4项) | 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5项) | 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6项)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7项) | 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 |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 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 |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1项) |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2项) | 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3项) | 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 | 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5项) |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6项) | 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7项) |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8项) | 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 |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1项)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3项) |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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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4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5项)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6项)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第2款)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2款) | 不具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2款) | 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3款)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1项) |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2项) |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3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1项)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2项)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3项) |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4项)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第4项)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3条第2款)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 | 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3条第2款)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 (一)对单位: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 | 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 |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 |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5条第1项) | 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 | 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 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 | 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5条第4项) | 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和第36条)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违反本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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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24条和第42条)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的。 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的。 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71条第4项) | 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2项)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2项)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3项)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3项) | 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4项和第35条第1项) | 将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4条第3项和第35条第2项) | 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
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0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项) | 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0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项) |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携带、交运禁运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2条和第35条第3项) | 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5条和第36条第1项) | 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出售客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7条和第36条第2项) |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违规出售客票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8条和第36条第3项) |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第1款和第36条第4项) |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第2款、第3款和第36条第4项) |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0条和第36条第5项) |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1条和第36条第5项) |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0条第1款和第36条第5项) |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对航空邮件安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1条和第36条第5项) |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 | 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
毁坏铁路设施设备、防护设施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和第95条) | 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毁坏铁路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和第95条) | 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和第95条) | 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害铁路安全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和第95条) | 危害铁路安全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运输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98条) |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不报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对其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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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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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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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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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赌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赌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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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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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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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3条) | 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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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1项)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2项)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29条第3项)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第5项)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条第1项)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6条)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7条) |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0条)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0条)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 | 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41条第1款)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 | 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41条第2款)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 | 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 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 | 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9条和第43条第1款) |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 | 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6条和第44条)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 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46条第2款) | 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6条和第46条第2款) | 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1条第2款)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1条第2款) | 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印刷非法印刷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38条) |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非法印刷品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项) |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 |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并处罚款的,其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4项) |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 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5项) |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 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其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13条第1款第4项) |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3条第1款第5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23条) |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3条第1款第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59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 对单位违反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 对个人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 | 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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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 |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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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5项) | 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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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6条) |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的。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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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6条) | 承修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6条) |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7条) |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 对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9条)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行政法规 1996年8月21日起施行)(第5条)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6条第4项) |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拒不编刷船名、船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7条第3项) | 拒不编刷船名、船号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7条第3项) | 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悬挂活动船牌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7条第3项) | 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 | 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 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搭靠境外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3项) | 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3项) |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4项) | 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1项) | 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 |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3项) |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 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30条) |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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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当禁当财物 | 《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63条) | 收当禁当财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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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 《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第3款和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的;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 《典当管理办法》(第51条和第65条) |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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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 《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及第6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 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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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22条) | 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10条第3款和第24条) |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25条)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8条) | 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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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 | 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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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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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3条和第35条第1项) |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4条第1至4项和第35条第2项) | 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危害陆域安全保卫区设施安全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4条第3、4项和第35条第2项) | 危害陆域安全保卫区设施安全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5条和第35条第3项) | 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和第35条第4项) | 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非法进行升放活动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 | 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8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15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25条、第27条、第43条)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撤销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 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 保安服务公司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6项) |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7项及第2款)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泄露保密信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1项) | 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2项) |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 |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4项) | 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5项) |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2项) |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 | 参与追索债务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 | 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5项) |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7条) |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 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
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33条第1款) |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和第33条第1款) |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和第34条第1款) |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33条第1款) |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33条第1款) | 违反规定,未向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1条和第33条第2款) | 保安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和第34条第2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规定,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3条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35条)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规定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或者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16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 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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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17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 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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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第1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出卖亲生子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第3款) | 出卖亲生子女的。 |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第3款)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 | 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第1项)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第1项) |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第2项) |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第3项) |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第4项) |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1条) | 1.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 |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 | 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3条) |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1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2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 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4条第3项,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 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1款,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2款) |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 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第1项) | 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 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第1项) | 未按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 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第4项,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 | 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2款) |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 | 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9条) |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0条)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0条) | 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的。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0条) |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 |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 |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 | 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阻碍反恐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2条) |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1项)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2项)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4项)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 |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 |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2项)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3项)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3项)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4项)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4项)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5项)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6项)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3款)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58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7条) |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 |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0条第3款) |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1项) | 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2项)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更改疫苗产品批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2项) | 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3项)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4项) | 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5项) | 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1条第6项) | 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款) |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 |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2条)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骗取涉药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3条) |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 | 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2项) | 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3项) |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 | 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生产、销售禁用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 |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6项)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1款第7项) |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1项)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2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3项)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4项) |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5项)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6项) |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5条和第59条第1款)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第2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设置恶意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和第60条第1项) | 违反规定设置恶意程序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60条第2项)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1款和第61条) | 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 违反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 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 违反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 违反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 违反规定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3款、第41条至第43条和第64条第1款)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规定,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和第64条第2款) | 违反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和第67条) | 违反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和第68条第1款) | 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8条第2款和第68条第2款)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 。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9条第1项) | 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9条第2项) |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9条第3项) | 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发布、传输违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和第70条) | 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0条第1项)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0条第2项)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0条第3项) |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0条第4项) |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16条第3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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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 |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7条和第22条第1款 |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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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1款和第14条 |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和第1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1条和第22条第2款 |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公安机关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14条 |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和第22条第3款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第5款 |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1项)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 | 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3项)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3项) | 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4项)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4项) |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 | 利用明火照明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 | 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 | 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2项) |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3项) |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4项) |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第5项) |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0条) | 违反规定,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 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和第20条)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3项和第20条)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4项和第20条)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 |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15条 |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3项)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4项) |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5项) |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5项) | 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6项) |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7项)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7项) | 未按规定关闭服务器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8项) |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9项) |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1条、第12条和第23条)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2、3、4项和第16条第1、2款)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17条) | 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
| 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7条) |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 | 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8条) |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提交的病毒样本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9条第1项) | 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9条第2项) |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9条第3项) | 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 | 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20条) |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20条) |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 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和第89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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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和第90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5款)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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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5款)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5款)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5款)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3、4款)《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3、4款) | 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 |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货运机动车超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3、4款)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3、4款) | 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 |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规停放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2款)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第2款)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2项)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 |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2项)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和第90条) |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和第90条) | 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2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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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8条第1款)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1项)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交通肇事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第101条第2款)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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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第2款)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8项、第2款)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驾驶拼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和第2款)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驾驶报废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和第2款) |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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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报废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和第3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 |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妨碍安全视距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 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 | 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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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 |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3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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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 | 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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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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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 |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5项)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5项) | 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
不避让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 | 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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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 | 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9条和第90条)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1条第1项)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1条第2项)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2条第1项)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自学用车搭载非随车指导人员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2条第2项)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 |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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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和第94条第1款第2项) | 在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4条第1款第3项) |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0条和第94条第1款第4项)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 |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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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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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第1款第3项) |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1项)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1项)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2项)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3项) |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4项) |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第56条第5项) |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第56条第6项)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条、第56条第7项) |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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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8条第2款)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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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介绍买卖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 | 介绍买卖毒品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0条第1项、第32条第1项、第34条第2款) |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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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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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1项)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2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 | 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3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2项) |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 |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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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5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4项)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6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5项) |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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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8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6项)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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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 |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情况不符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 |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 |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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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7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 |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2项) |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82条第1款)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 |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2项) |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
逃避边防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3项) |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2条) |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单位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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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 |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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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4条) |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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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5条) |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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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 |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 | 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4项) |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5项) |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第76条第1款第6项) |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2款) |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 |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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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条第1款) |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 | 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条第2款) |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 | 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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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 |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2款) |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 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 |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单位有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行为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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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 |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单位有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行为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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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 | 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单位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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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1款) |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2款) |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 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聘用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3款) |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 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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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1款) |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 可以处限期出境。 |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 |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 |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1项) | 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1项)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3项) | 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2款) |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 | 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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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1项) |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2项) |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3项)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 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骗取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 | 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4条) |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 | 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5条第3项)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 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登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5条第3项)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 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39条)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 | 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1条)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
| 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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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2条)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
| 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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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3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 | 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34条) |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 | 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8条和第35条) |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 | 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 |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 通行证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8条)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
| 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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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2条和第32条第2款) |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未按时限报送航空旅客订座记录 |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4条、第8条第1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每漏报一次处五千元罚款。 |
未按时限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 |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的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报信息的。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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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 |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报送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 | 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漏报、多报航空登机人员信息 |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漏报或多报登机人员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 | 每漏报或多报一人处五千元罚款; 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 |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 |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的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 未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载运不准登机航空旅客 |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6条第2款、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3条第2款) | 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不准其登机。 违反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处每载运一人一万元罚款。 |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24条) |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的。
| 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24条) | 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
| 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25条) |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 | 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1条第3项) | 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 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1条第4项) | 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 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启用电台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 | 擅自启用电台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2条第2项) | 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2条第3项) | 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2条第4项) | 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
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1项) |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居民擅自上岸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2项) | 未经批准擅自上岸的。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3项) | 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4项) | 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登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超出指定范围活动的。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传播、散发非法物品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5项) | 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5项) | 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6项) | 体罚、殴打大陆劳务人员,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3条第7项) | 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 | 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第1项) | 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第2项) | 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第3项) | 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第4项) | 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港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第5项) | 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渔船无故滞留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4条第6项) | 办理离港手续后无故滞留的。 | 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25条) | 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 | 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 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1项)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 过失引起火灾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3项)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5项)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6项)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8条)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的。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阻碍情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28条) |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
| 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29条) |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
| 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毁坏林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第1款) |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1款) | 盗伐林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 | 滥伐林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7条) |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8条) |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