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

序号

通用名称

省级名称

市级名称

县级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方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22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7项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方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4项)

3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15项“配置小口径枪支或猎枪的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16项“配置彩弹枪的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5项)

4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6项)

5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19项“狩猎场配置5支以上猎枪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20项“狩猎场配置4支以下猎枪审批”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许可(含射击运动枪支跨省训练比赛携运)

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许可证(含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携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2010年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7项)

7

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弩制造、销售审批

弩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548号、第671号修订)附件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1项“弩制造、销售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22项“弩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8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1项)

8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512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令1992年第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9项)“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跨市、跨省审批除外)”

9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0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3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0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3项)

11

保安培训许可

保安培训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4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0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2项)

12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仅限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2009年第112号)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5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13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2009年第112号)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三)初中以上学历;(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4

普通护照签发

普通护照签发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1项)

15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2项)

16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3项)

17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8项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18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订)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4项)

19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2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订)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5项)

21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22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3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6项)

24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25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6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6年第87号)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6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27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28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9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0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3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 )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消防支队。

3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 )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消防支队。

36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37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佩购许可。”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17项“配置各类气手枪、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仅配置4.5毫米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除外)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18项“仅配置4.5毫米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7项)

38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39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40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认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认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第六章:……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29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8项)

41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42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9项)

4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4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9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4项)

4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附件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1项、附件26项)

4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附件第37 项目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630日政务院批准,19518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6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2项、附件27项)

4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9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1110日公安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8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3项、附件28项)

4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588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5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51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5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3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4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5

户口迁移审批

户口迁移审批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56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57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687号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58

机动车登记

警用特种车辆登记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59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60

非机动车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61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62

特定车辆的禁行道路临时通行许可

特定车辆的禁行道路临时通行许可

特定车辆的禁行道路临时通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

63

犬类准养证核发

犬类准养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