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岭核心保护区禁止登山穿越活动的通告

为了加强秦岭核心保护区水源地和动物栖息地保护,有效避免因非法穿越导致的人员失踪、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做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组织者、参与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四、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经执法工作人员劝返,仍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擅自移动硬隔离,故意破坏封护网、电子围栏、机械闸机等封控区域的保护设施,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至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周至县应急管理局

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

周至县公安局

2023 年11月1日